搭乘少年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身亡 事故无责...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36 文章来源:
南宁市邕宁区一在校女生搭乘少年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车返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女生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少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不承担责任。乘客父母起诉索赔,要求少年及其父母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9月26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乘客明知少年酒后驾驶仍乘坐,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佩戴头盔,造成自己特重型颅脑损伤,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之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10%的责任。
酒后无证驾驶害人害己
2013年12月14日下午,就读于南宁市某师范学校的女生小芬受邀到其女同学的男朋友小严家里吃饭,同时受邀的还有与小严同村的小方、小齐等几个朋友共10人。晚饭结束后,已喝了两瓶啤酒的小齐驾驶小方所有的无牌号两轮燃油车送小芬回学校,中途车辆翻下路边坡,造成小芬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芬被送到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13年12月27日,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小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芬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今年3月19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小齐犯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死者父母起诉索赔偿
事故发生后,小齐及其父母已赔偿小芬父母医疗费、丧葬费共2.15万余元,但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各项损失尚未赔偿。今年7月7日,小芬父母将小齐、小方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齐、小方及其父母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8.6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小芬父母提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小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小齐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小方在明知小齐没有驾驶证且喝醉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摩托车给小齐搭载小芬,造成车辆翻下路边坡,小芬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车主的小方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小齐和小方均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
小方及其父母认为,小方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小方并没有借车给小齐,小齐自己向别人借的,小方跟本案无关。另外,事发的时候,小方已经年满16周岁并已参加工作,即使小方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也应该由小方自行承担,不应由其父母承担。本案中,小芬明知小齐喝酒还要乘坐,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小芬本身也应承担50%的责任。
小齐及其父母则表示,关于民事责任如何分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事故发生后,其已竭尽所能赔偿小芬父母医疗费、丧葬费共2.15万余元,目前已没有能力赔偿。其它同意小方及其父母的意见。
死者有错应担责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小芬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但同时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
小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本案主要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此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小方与小齐系同村朋友,应当知道小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事发前与小齐一起吃饭,应当知道小齐饮酒,但小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准备送小芬回校时,小方在场但没有制止,因此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一定民事责任。小芬父母要求小方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小芬虽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事发前,其与小齐等人一起吃饭,应当知道小齐饮酒但仍乘坐该车,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佩戴头盔,造成自己特重型颅脑损伤,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之中,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承担本案一定民事责任。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小齐、小方、小芬应按8:1:1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为宜,即小齐承担本案80%民事责任,小方承担本案10%民事责任,小芬承担本案10%民事责任。
本案发生时,小齐、小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审理过程中,小齐、小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个人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经济能力独立本案民事责任,因此应由原监护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小方父母辩称小方事发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参加工作,由小方自行承担责任,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小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予支持。
9月26日,经核算各项损失后,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齐及小方父母分别赔偿小芬父母35.49万余元、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