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公交车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属于交强险赔偿范...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24 文章来源:
案情回顾:2011年8月5日13时30分,在南京市大兴区某路,曲某某乘坐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公交车时,在曲某某未完成下车动作时,公交车司机即关闭车门启动车辆行驶,导致曲某某被车门夹住一条腿后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王某负全部责任。曲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足挤压伤、右足第3、4、5跖骨骨折、右足第1~5趾骨开放骨折、右足3、4趾骨坏死。经鉴定曲某某构成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
曲某某认为其已摔出公交车外,相对于公交车而言其属于第三者,符合交强险的赔偿条件,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 ,该案能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判定曲某某是否属于车内人员。最终法院认为,曲某某下车的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具育连续性,曲某某在未完成下车动作时,公交车司机即关闭车门启动车辆行驶,导致事故发生。从这个发生过程来看,侵害发生时曲某某的身体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故曲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未予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