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28 文章来源:
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确保安全,驾驶人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至路边安全地点,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无法行动的,车上人员应自行疏散,以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判断该交通事故是否符合自行协商处理的简易程序.只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对现场拍照留证,标明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等相关事宜.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需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双方签名.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警察处理,由交通警察根据事故当事人的拍照留证及痕迹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在警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签字送达;无法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到法院起诉.
若交通事故有如下情形,则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处理而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有人员伤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当事人有争议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机动车不合格,无号牌、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车辆运载着危险物品的;碰撞到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的;驾驶人无证或酒后驾驶的;以及当事人无法自行移动车辆的情形.
对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