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3日晚上7点左右,刘某驾驶车辆经过友华家电附近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苏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将苏某送往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4月7日,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苏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分认定:刘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因未从斑马线横过马路,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且与苏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712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刘某在案发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通过对其所居住社区进行了解以及司法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