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认定律师咨询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36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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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不服救济途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在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交管部门在出具事故认定书时,难免会出现主管或者客观上的错误判断,造成事故各方对于事故认定书的不服.如何对不服的事故认定书进行救济,就需要值得大家重视的问题!更为关键的的是,对于事故认定书不服只能申请一次复核.所以唯一一次的复核十分重要需要大家重视!
一、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以及符合的程序!
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复核,对于符合需要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安排其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事后将“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于上一级交管部门做出的复核结果不服!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已经复核一次后救济途径十分有限!以下几点仅供大家参考:
一、申请督察部门督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二、申请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六十二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通事故认定是证据的属性,因此在刑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可以提出有力的反证,人民法院经质证认为反证成立的,则可以以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而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改变对其行为的认定,该行为恰是认定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遇此情况,作出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单位应当撤消原认定书,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