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发布日期:2017-10-23 07:58:00 文章来源:
南京江宁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自首与逃逸在交通事故的一些问题
一、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那么,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并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是犯罪范围的自首情节?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刑法对自首的规定,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交通逃逸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行为反映了肇事人较为恶劣主观恶性,后果是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妨害了肇事责任的准确认定,是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在代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多次遇到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播放“120”急救电话等电话报警,然后怕被受害方殴打而弃车逃离现场,委托他人在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司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目前学界和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我认为,此种情况下司机虽然未实施完全的抢救义务,但其已经着手实施了抢救义务,是其积极作为的表现,主观心理是害怕受到伤害,不是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