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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32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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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三中院二审审结一起义务帮忙驾驶婚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依法认定义务帮工人方某在驾车过程中构成重大过失,改判方成承担六成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涪陵区某镇居民舒方和李薇计划于2013年10月5日办婚宴。办婚宴前,舒方夫妻请方成驾驶他自己的小客车给他们当婚车,方成当即表示同意。
婚宴当天,方成驾驶小客车载着舒方夫妻和另2名亲属,从新娘娘家驶往涪陵城区,未料途中发生车祸,造成1死3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方成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舒方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方成赔偿其受伤各项损失72万余元。方成认为自己是义务帮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方成应舒方之请驾驶自己的小客车作为婚车,是为朋友帮忙的行为,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方成帮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均由舒方夫妻享有,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本案中,虽然方成受到了刑事处罚,但舒方夫妻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方成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方成受到刑事处罚是因其“驾龄不长对应急操作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非因重大过失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判决驳回舒方夫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舒方夫妻以事先约定给付200元油费,以及准备了268元红包未及发出和方成构成重大过失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
法院二审审查认为,婚宴主办方根据习俗给帮工人发红包,系带有喜庆、吉祥之寓意的情谊赠与,而非约定的劳务对价,故不能据此推定双方系有偿的劳务关系。即使为车主支付油费,也是用于主人安排的事务,车主并未受益,也不能据此推定双方系有偿的劳务关系。因此,一审认定舒方与方成系义务帮工关系并无不当。
本案中,方成作为车辆驾驶人员,负有谨慎驾驶确保车辆安全的义务,但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后果。该事故并非因不可抗力或机械故障等客观因素所致,根据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方成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方成已因交通肇事罪获刑,故应认定方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方成因过错致舒方夫妻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方成作为帮工人系无偿为舒方夫妻提供帮助,应适当减轻其责任,酌定方成对舒方夫妻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方成承担舒方夫妻各项损失31.5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