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30 文章来源:
南京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尚不构成刑法标准的处罚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证.
2、造成重大事故,负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构成刑法的处罚标准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