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如何定工伤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39 文章来源:
交通事故责任不明如何定工伤
审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韩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专家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举证责任看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应该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用于证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是认定韩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如果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交警部门并没有认定韩某的交通事故责任.单位虽然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从立法目的看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1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目的.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1条中,也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遵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出现伤亡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仅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