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区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34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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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下区交通事故律师

为车子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增加免赔率为由“少”赔了5万元。为此,车主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5万元。
2012年10月,冯伟驾驶顺达公司的车子外出送货,当驶入设有2.2米限高的一道路辅道时,车子碰撞限高栏杆,导致限高栏横杆倒地时先后砸到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梅和刘东,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梅受伤、刘东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冯伟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由冯伟在交强险之外赔偿刘东家属60多万元,顺达公司对冯伟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替肇事车辆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顺达公司在判决后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有增加免赔率的情形,因此扣除了5万元的免赔金额。双方为此产生了纠纷,协商无果后,顺达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辆为厢式货车,车高2.89米,事发时,驾驶员未注意到前方限高2米的标志导致事故,其行驶过程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根据保险条款中“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因此扣除了理赔款5万元。顺达公司则认为,货车车高2.89米,但装载未超过2.89米,并没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该类型厢式货车的装载高度规定为货物高度不应超过车身高度,肇事车辆车高2.89米,装载未超过2.89米,故其在行驶时符合安全装载规定,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向顺达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现实中,保险公司单方扣除免赔金额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损失中的医疗费、车损等部分,此种“强行”做法引来颇多争议。在保险公司的扣赔行为中,有些属于对保单条款的“误读”,本案就属于此种类型,有些则是所依据的条款本身应认定为无效,如“依据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指出,作为被保险人而言,遇到此类情形,要学会依法维权,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