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出借后的责任交通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7-08-28 12:01:22 文章来源:
机动车出借后的责任交通赔偿问题
南京交通赔偿律师

2013年1月,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孙某使用02月1日,孙某驾驶该车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害。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刘某将孙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l万元。王某辩称,其并非车辆驾驶人,不是事故直接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在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将机动车出借给无驾驶证的孙某使用,明知其没有驾驶资格而放任,导致事故发生并致使刘某车辆受损,应当认定其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王某承担30%的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